2012年12月28日 星期五

酒後駕車處罰新修正規定,自102年1月1日起開始處罰

酒後駕車處罰新修正規定,自102年1月1日起開始處罰

發佈單位:新聞行銷處公共關係科
發布類別:行政革新
發布日期:2012/12/28
登錄人員:朱惠如

由於交通事故案件仍有酒後駕車行為,交通部於101年10月12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第1項第3款,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開始取締。該條例第1項第3款內容為: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、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,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,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○‧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○‧○三,不得駕車。

另為建立良好之駕駛習慣,確保汽車行駛道路之行車安全,101年5月30日修正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31條之1,內容如下為:
(一)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,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,處新臺幣3,000元罰鍰。(第1項)
(二)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,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,處新臺幣1,000元罰鍰。(第2項)
等,亦將同時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開始取締,俾有效維護行車安全。

嘉義縣警察局局長李文力表示,警方為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,將於各重點路段(口),加強執行交通稽查或路檢,以消除駕駛人僥倖心態,並呼籲喝了酒的民眾可利用「指定駕駛」、「代客叫車」等方式,以確保交通安全,防制交通事故發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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